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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一栋-成品有什么变化:《自然法与自然权利》出版40年

发布于:2020-12-14 被浏览:3213次

今年是约翰芬尼斯的《自然法与自然权利》(自然法和自然权利)》出版40周年。虽然这本书是当代作品,但它出版后不久就成为了无可争议的经典。我们甚至可以说,启蒙运动之后,最重要的自然法著作只有两部,一部是《自然法与自然权利》,一部是《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第二版。

《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第一版),牛津大学出版社,1980年出版

《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第二版),牛津大学出版社,2011年出版

菲尼斯vs.施特劳斯

有些读者可能会对上述论断感到困惑甚至不满:说到自然法,当代最重要的作品不是列奥施特劳斯的《自然权利与历史》(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吗?我们不妨先看看费恩对施特劳斯的态度。

费恩是一位罕见的英美哲学家,他对施特劳斯和沃格林等非分析思想家有着浓厚的兴趣,但同时,他又明确地将自己置身于分析哲学的阵营中。《自然法与自然权利》年,施特劳斯的名字只在前面的文字和第一章出现过几次。费恩还写了一封长信批评施特劳斯,认为他没有证明古典意义上的自然正义依赖于目的论宇宙观,这是一个“重要但模糊”的命题。

作为旁观者,我们可以从哲学和思想史的差异来理解费恩和施特劳斯的不同。

费恩明确区分了自然法研究与自然法理论研究:自然法理论是相关学者对自然法的看法,对自然法理论的研究是历史的而不是哲学的(见约翰芬尼斯,《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牛津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4页)。《自然法与自然权利》是研究自然法而不是自然法理论,和《自然权利与历史》有很大区别,《自然权利与历史》基本上梳理了自然法理论的发展历史。

三联书店分别于2003年、2006年和2016年出版了三个版本的《自然权利与历史》

但施特劳斯的独特之处在于,虽然他基本上研究的是思想史,但对他来说,思想史只是传达哲学教义的一种恰当手段。因此,学术界普遍认为施特劳斯是政治哲学家,而不是纯粹的政治思想家。但施特劳斯似乎一直卡在“走向哲学”——或“回归哲学”——的路上,《自然权利与历史》并没有挑战真正的哲学问题:证明自然法的真理(见[美]利奥施特劳斯:《自然法与自然权利》,彭钢译,生活、阅读与新知识联合出版公司,2003年,第9页)。相比之下,《自然法与自然权利》不仅给出了相关的论据,而且有很好的标准。如果史特劳斯能活到《大师学述:富勒》年出版,他可能会像以前对朗L富勒那样写信给费恩,说:“你的论点应该比哈特聪明。”(施特劳斯与富勒的通信,见罗伯特萨默斯:《自然法》,马驰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17页)

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自然法面临的理论困境,并在整理之前对当代自然法理论做一个总体评价。

自然法复兴?一场虚假繁荣

以现代自然科学为例的知识体系形成后,人们的历史感和相对主义越来越强烈,一般认为“价值”不能从“事实”中推导出来是一个基本的学术规律。自然法是不可改变的、普遍的、必然的规律,据说是从关于人性的“事实知识”中衍生出来的。因此,在现代世界,自然法似乎注定要成为过去。福尔摩斯的尖刻话语很好地表现了现代人对自然法的现实感和知性自信的蔑视:“相信自然法的法学家,在我看来,他们的精神状态是非常幼稚的,他们接受那些自己和周围人所熟悉和接受的东西,并把它们看作是世界上所有人都必须接受的东西。”(霍姆斯:《法学论文集》,姚远译,商务印书馆,2020年,第274-275页)

福尔摩斯,《法学论文集》

在终结之前,虽然当代自然法学家给出了各种各样的辩护方案,但他们对自然法真理的证明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是非常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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